1、礼金无论何种情形下,都没有退回的理由。首先什么是礼金,从法律角度出发作何解释?是男女双方履行婚约的保障?如果是,那么婚姻岂不成了一纸合同?礼金岂不成了定金?既然是定金,那么所谓的婚姻是否有买卖的性质?我知道我们国家是禁止婚姻买卖的。那又何解释礼金呢?本人认为,礼金应当算是赠与,是男方在自愿的情形下,无条件地给付女方,这其中不能以履行婚姻为条件。当然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那就是女方有重大的事项隐瞒或者以欺诈的手段骗取男方信任的。
2、关于房子,按照婚前的协议,女方应该得到1/3的房子的财产分割权,赠与公正登记只是一种形式,而不是实质。男女双方既然婚姻有约定,男方就必须按照约定的履行责任,否则女方可以依照合同法因男方违约将他告上法庭。是否需要办理赠与公证不能对抗女方这种权利的主张。结婚之后,女方的1/3房子财产如果之前没有进行处分,包括转赠或者部分转赠,出售或者部分出售,那么女方所得到的财产应该算是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离婚时应该按照男女双方各占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如果女方在增与协议签订之后,婚姻登记之前,将所受让的财产进行处分,比如她将所拥有的1/3所有权,转赠给她的亲属,那么实际上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就该房子的所拥有的份额只有2/3,而不是全部,那么离婚后,男女双方也只能对剩下的2/3进行分割,各自得到1/3的权利。原来的1/3应该归于女方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