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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咨询] 婚前协议问题

婚前协议问题

相关礼金的司法解释知道一些,但具体事例需要具体分析:

事例介绍:

2006年年底领取结婚证,2008年5月在男方老家举办一场婚宴,原计划在福州合办的婚宴尚未举办;

因住房装修尚未结束,男女双方未曾长期共同居住(有时周末会共同居住1-2天);

现女方因性格不合提出分手(离婚)

问题:

男女双方婚前曾对财产,特别是房产签订协议,答应将男方婚前所购的一处房产的1/3归


属女方,但尚未办理产权证加名手续,现女方提出分手(离婚),该产权的归属是按照

男女双方婚前签订的协议还是按照产权证进行划分呢?

[ 本帖最后由 饱胃煮国 于 2008-8-11 10: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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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2006年年底领取结婚证,现在是夫妻关系,不能简单分手,要通过合法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夫妻财产要按照婚姻法和你们的协议来处分。
2、礼金问题主要涉及婚姻法解释二,该解释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房产问题按照协议分割,婚前协议视为对你财产赠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福建法律咨询QQ:1006657295 ,福建律师在线www.114lawyer.cn,QQ群:52852535,欢迎共同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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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柏栎 于 2008-7-7 13:08 发表
1、你们2006年年底领取结婚证,现在是夫妻关系,不能简单分手,要通过合法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夫妻财产要按照婚姻法和你们的协议来处分。
2、礼金问题主要涉及婚姻法解释二,该解释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说“分手”只是因为不原意说“离婚”罢了。

2、关于礼金退还的司法解释我已知晓,所以希望各位TX按照我所描述的事例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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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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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公证的她就拿不走房产。没过户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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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女方因性格不合提出分手(离婚),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全部或部分退还礼金3万三吗

看来以后要加一条,离婚退还全部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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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同爱中国网,大家只要登录,葛兰素史克就会帮你捐出1元钱给偏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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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先要检讨一下自己,
女方不到不得已不会主动提出离婚的。
确实要离的话,
人家一离婚女人多不容易啊,
区区三万,
一点点产权就让给女方。
一百分的我才衬一百分的琢尔,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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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第7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房屋赠与当事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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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金基本是不能退还。
2、根据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女方是有权获得房产的1/3产权。单身贫农的建议依据是司法部的部门规章,不能据此认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赠与房产方面无效,但是法院在房屋权属证书出来前基本上是不会就该房屋的产权进行裁决的,可以等权属证书作出后另行起诉解决。
以上问题由福建闽君律师所专业律师卓文彬解答供参考,具体请致电:13696866065, QQ:6827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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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1、因住房装修尚未结束,男女双方未曾长期共同居住;
  为什么:“礼金基本是不能退还。”

2、“法院在房屋权属证书出来前基本上是不会就该房屋的产权进行裁决的,可以等权属证书作出后另行起诉解决。”
此话如何解释?女方尚未办理产权证加名手续,房屋权属证书上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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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长期共同居住。。。。。也就是曾经一起居住了的咯
结婚证都领了2年多了,现在要求退回礼金有点。。。。再则,楼主也说了是因为房屋装修尚未结束才未同居,并非女方故意托词不在一起。

还有想请问楼主,那个财产协议请问是在购房前签定的还是已经取得相关房产证明后才签的呢(比如购房合同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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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抽筋的鞋带 于 2008-7-17 08:45 发表
未曾长期共同居住。。。。。也就是曾经一起居住了的咯
结婚证都领了2年多了,现在要求退回礼金有点。。。。再则,楼主也说了是因为房屋装修尚未结束才未同居,并非女方故意托词不在一起。

还有想请问楼主,那个财 ...
答:有2处房产,一处为男方婚前购买的,一处为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购买的,结婚协议是在登记结婚前签订的。
   
       现正在装修的男女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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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無尾熊 于 2008-7-8 11:55 发表

男方先要检讨一下自己,
女方不到不得已不会主动提出离婚的。
确实要离的话,
人家一离婚女人多不容易啊,
区区三万,
一点点产权就让给女方。
这个说得好。没错。是男人就不要去计较那么多。把整个房子都给女方都不奇怪。
想找好工作,就上[http://www.fz91jo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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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己经结了,礼金是退不回来了
房子还是按照房产证的来办的,协议未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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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单身贫农 于 2008-7-7 23:12 发表
只要不是公证的她就拿不走房产。没过户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协议
此话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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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金无论何种情形下,都没有退回的理由。首先什么是礼金,从法律角度出发作何解释?是男女双方履行婚约的保障?如果是,那么婚姻岂不成了一纸合同?礼金岂不成了定金?既然是定金,那么所谓的婚姻是否有买卖的性质?我知道我们国家是禁止婚姻买卖的。那又何解释礼金呢?本人认为,礼金应当算是赠与,是男方在自愿的情形下,无条件地给付女方,这其中不能以履行婚姻为条件。当然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那就是女方有重大的事项隐瞒或者以欺诈的手段骗取男方信任的。
    2、关于房子,按照婚前的协议,女方应该得到1/3的房子的财产分割权,赠与公正登记只是一种形式,而不是实质。男女双方既然婚姻有约定,男方就必须按照约定的履行责任,否则女方可以依照合同法因男方违约将他告上法庭。是否需要办理赠与公证不能对抗女方这种权利的主张。结婚之后,女方的1/3房子财产如果之前没有进行处分,包括转赠或者部分转赠,出售或者部分出售,那么女方所得到的财产应该算是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离婚时应该按照男女双方各占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如果女方在增与协议签订之后,婚姻登记之前,将所受让的财产进行处分,比如她将所拥有的1/3所有权,转赠给她的亲属,那么实际上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就该房子的所拥有的份额只有2/3,而不是全部,那么离婚后,男女双方也只能对剩下的2/3进行分割,各自得到1/3的权利。原来的1/3应该归于女方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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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楼上的:婚姻本就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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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饱胃煮国 于 2008-7-30 08:33 发表


此话可对?
绝对正确,到时候把房子转给家人就OK了,不管她上不上法院,不管法院怎么判,都拿你没办法。
我只知道,千万不能让女人再从你家拿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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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死,离婚要求退礼金,实在是闻所未闻。。。
我觉得,我之庸俗、肤浅、善良与生命力,颇能够代表大多数碌碌穿行于城市大小道路间的中国妇女。于是,我是经典的。

旦旦的成长记录:http://baobao.ci123.com/windy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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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东海风 于 2008-8-5 23:21 发表
晕死,离婚要求退礼金,实在是闻所未闻。。。
今天不就听说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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