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隐瞒病史,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投保人秦女士于2000年8月向保险公司为其子魏一川投保了健康保险一份,保额为5万元。2007年2月,被保险人魏一川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称其因急性心肌梗塞在北京某专科医院做了住院治疗。
保险公司调查核实,魏一川住院治疗一事属实。但在查阅病历时,理赔人员意外发现既往病史部分记载了魏一川8年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调查,魏一川在投保前确有相关症状,但在投保时病已痊愈并正常工作。这一情况在投保时已经告知业务员孟某并在投保书的健康告知部分做了如实填写。但为达到正常承保,业务员私自篡改了投保书的健康告知部分。
一般说来,在人寿保险的核保中,“精神分裂症”患者将被保险公司拒保,被保险人魏一川当初却是按正常情况承保的。此单应如何处理?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据此,保险公司承担了被保险人魏一川此次出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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