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贴一个——
案例:
近日,购房者张先生到建设路一家中介公司看房时,中介公司向张先生介绍了沙河边的一套二室二厅住房,看楼前,中介公司以“保护房屋信息资源不外泄”为由,要求张先生先签“委托协议”,内容是张先生独家委托该中介代购这套房屋,半年内不得通过其他公司购买同一套房,张先生觉得无所谓,反正也没确定是否要买,就爽快签了约。随后,张先生因为价钱过高决定不买。1个月后,另一家中介公司又向张先生介绍了同一套房屋。拿到产权证后不久,先前的那家中介公司将张先生告上法庭,因为委托书上称:“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人不得与第三方交易,否则需按房屋买卖总价的3.5%支付违约金。”
消协点评:
其实,这位张先生并非故意利用原告中介公司的信息和机会,甩掉中介,逃避中介费,而是不满服务另择人家,属于法律赋予的选择权。中介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而用“委托协议”来阻止客户选择其他途径进行交易,这种合同条款非但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还侵犯了客户的自由选择权,并加大了客户的责任,纯属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完全可以对该“霸王条款”说“不”。